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7862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102220号关于第38864385号“泰禾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4月23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7月1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9月28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38864385号“泰禾云”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1、申请商标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35033713号“泰禾云顶”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知名度远高于引证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早已与原告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维护市场稳定,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查明和认定相关事实,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向本院提交了书面不出庭声明,并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8864385
3.申请日期:2019年6月14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投标报价;竞争情报服务;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商业中介服务;商业组织咨询;商业专业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商业询价。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王超
2.注册号:35033713
3.申请日期:2018年11月30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服务或服务);为服务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申请商标复审申请书、相关使用证据等材料。
在本案诉讼阶段,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知名度远高于引证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早已与原告形成稳固一一的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庭审中,原告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上述事实,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赵英波
人民陪审员崔颖
人民陪审员张慧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天浩
法官助理贺景峰
书记员杜静暘
判决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