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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杨
联系方式:027-84438905
注册时间:1987-04-27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CRO办公区B栋
简介: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消毒器械销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国内贸易代理;电子产品销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招投标代理服务;汽车新车销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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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9226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145882号关于第40177182号“可来福”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5月27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7月16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关于第15158116号第24类“可来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本案引证商标,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18期商标公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45882号关于第40177182号“可来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针对第40177182号“可来福”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施章义 人民陪审员曲琳 人民陪审员王雨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晴 书记员高柔宏
判决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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