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9226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145882号关于第40177182号“可来福”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5月27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7月16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关于第15158116号第24类“可来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本案引证商标,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18期商标公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45882号关于第40177182号“可来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针对第40177182号“可来福”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施章义
人民陪审员曲琳
人民陪审员王雨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晴
书记员高柔宏
判决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