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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7102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向阳
联系方式:0771-5905955
注册时间:2000-03-16
公司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691号新媒体中心A座1楼
简介:
广播电视网络的设计、建设、改造、经营、维护、管理、多功能开发及技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设备、信息设备、教学设备、幼教设备、机电设备的购销、租赁;服务器托管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信息咨询与系统维护;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安装、设计与施工;网络综合布线;安防工程壹级;出版物(含电子出版物)、办公设备、通讯器材、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数码产品、家用电器、Ⅰ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危险化学品批发(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体育场地设施安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管理,教育文化信息咨询。一般项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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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73民辖终32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437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首先,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广播权规制范畴,一审法院将本案归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认定错误;其次,本案并未发生在互联网上,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即使本案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也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夏旭 审判员李洹 审判员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桐 书记员刘博
判决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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