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73民辖终32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437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首先,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广播权规制范畴,一审法院将本案归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认定错误;其次,本案并未发生在互联网上,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即使本案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也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夏旭
审判员李洹
审判员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桐
书记员刘博
判决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