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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417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景列
联系方式:010-60571288
注册时间:2006-05-15
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20号
简介:
加工汽车测试试验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测试试验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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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4民特129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沃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宝沃公司称,请求法院确认宝沃公司与博科公司签订的编号为FTP201705146《采购合同》和编号为BWPPU201800715《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7日,宝沃公司与博科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我司未找到载有仲裁条款的宝沃公司与博科公司的《采购合同》,也未找到与该合同相关的审批记录及双方盖章的合同文件,且我司对对方持有的合同原件及加盖在合同上的印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我司对该《采购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持合理怀疑态度,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予以确认该份仲裁协议无效。 博科公司称,不同意宝沃公司的申请。第一,宝沃公司确认协议效力的申请不成立,博科公司有案涉合同的原件,有双方代表的签字和盖章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合法有效,案涉合同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第二,宝沃公司恶意拖延仲裁庭开庭,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仲裁庭于2020年10月12日向宝沃公司送达仲裁相关的材料,宝沃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与博科公司进行沟通,也表示愿意支付剩下的款项。且从未针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庭定下开庭时间,却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其目的是在拖延仲裁庭开庭。第三,案涉合同仲裁条款真实合法有效,仲裁机构明确且唯一。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宝沃公司与博科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上述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0)京仲案字第3865号。截至本案立案时,该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17年8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FTP201705146《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为甲方(订货方)宝沃公司,乙方(供货方)博科公司,其中第16.1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第一页有各方盖章签字。合同编号为BWPPU201800715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当事人甲方为宝沃公司,乙方为博科公司,其中载明甲乙双方签署了编号为FTP201705146《采购合同》,现由于甲方需求增加,经商务协商达成一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除补充协议明列之补充和修改内容或双方另有书面同意外,其他所有原合同内容仍然完全有效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长郭奕 审判员于颖颖 审判员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程宏 书记员高凡
判决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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