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睿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29772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简要裁判
判决结果
理由
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法人作品说明、授权委托书及涉案作品首次发表截图等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告没有提交反证,可以认定原告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为系列摄影作品、独创性程度以及被告的侵权情节轻微,营利目的不明显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未提交公证费票据等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判决主文
一、被告北京博睿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钱给付
总额
500元。
受理费
分担
25元,由被告北京博睿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及
裁判日期
合议庭
审判员丁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欣
书记员刘佳
判决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