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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睿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
联系方式:010-51249317
注册时间:2014-10-15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4号院[8-6]1幢3层310室
简介: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咨询;文化咨询;公共关系服务;电脑动画设计;项目投资;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影视策划;翻译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旅游信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自然科学研究;工程和技术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医学研究(不含诊疗活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3月31日);文艺表演;演出经纪。(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演出经纪、文艺表演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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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睿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29772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简要裁判
判决结果
理由 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法人作品说明、授权委托书及涉案作品首次发表截图等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告没有提交反证,可以认定原告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为系列摄影作品、独创性程度以及被告的侵权情节轻微,营利目的不明显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未提交公证费票据等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判决主文 一、被告北京博睿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钱给付 总额 500元。 受理费 分担 25元,由被告北京博睿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及 裁判日期
合议庭
审判员丁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欣 书记员刘佳
判决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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