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磊磊、丁传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602执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梁磊磊与丁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梁磊磊于2021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丁传周依照该判决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650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丁传周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丁传周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丁传周名下有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梁磊磊尚有欠款16500元及债务利息未受清偿。同年1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梁磊磊,梁磊磊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柏永生
审判员吕迎迎
审判员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强
判决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