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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广坤
联系方式:0539-7055028
注册时间:2012-05-04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图书发行大厦1801室
简介:
临沂中心城区政府公共项目投资建设;片区改造项目投资建设;土地连片开发;政府存量土地运作;政府授权的存量国有资产管理运营、资本运作;运营建设区域内广告制作、发布;参股政府确定的经营性项目、参与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开发、商品房经营性项目开发;物业管理;房屋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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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桂珍与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302民初749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桂珍诉被告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桂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肇阳,被告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孙桂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35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ys509177。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前。并约定逾期交付超过9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涉案合同房款为158.6万元,逾期交房天数为401天,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63598元。原告要求继续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延期交房违约金应以实际付款为基数,自约定交房次日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涉案房屋实际付款数额为1583649.15元,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逾期天数为401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2月1日,原告(买受人)孙桂珍与被告(出卖人)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S509177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孙桂珍购买被告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名为东风东关棚户区房屋,房屋代码2618491,预测建筑面积为168.48平方米,每平方米为8276.3元,总价款为1595987元。该合同第十一条关于交付时间和手续第一项约定,出卖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二条关于逾期交付责任约定,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购房款1585987元。因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预测绘面积有差距,后期被告退还2337.85元,原告实际支付购房款1583649.15元。被告未在约定日期2016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导致房屋交付逾期。后于2018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实际交付涉案房屋。被告在诉讼中认可原告主张的房屋逾期交付天数为401天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孙桂珍逾期交房违约金63504.32元; 二、驳回原告孙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元,已减半,由被告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洪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亚旭
判决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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