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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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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荆超
联系方式:0546-8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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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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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城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91民初3863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银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国、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东银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损失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原告山东银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宝国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刘宝国为山东银城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合同签订后,山东银城商贸有限公司安排刘宝国到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但在提供劳务期间,刘宝国无故多次拒不按约定提供劳务,且至今刘宝国在未通知山东银城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情况下不辞而别,不再为山东银城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亦未办理交接手续,给山东银城商贸有限公司造成巨大利益损害及名誉损失,山东银城商贸有限公司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且刘宝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山东银城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特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银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郑文超 书记员祁际
判决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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