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华星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宁0202执112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04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宁夏锦华星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执行人宁夏锦华星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竣工验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按照已付工程款数额开具工程款发票,执行费450元。本案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8)宁0202执1122号。该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宁执4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宁夏锦华星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18)宁0202执1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彭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庞祥祯
判决日期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