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与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322民初1224号
判决日期:2021-03-04
法院: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委托代理人朱培良,被告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云飞、武春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合同款169426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补充勘探工程地质勘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分别约定原告在被告确定的工作范围内完成5个地质孔及地质报告的评审,合同额共计2695900元,最终结算额354426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款项,还有1694266元未支付。
被告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工程地质勘探协议属实;2、关于10万元评审费,合同未约定应支付原告还是评审单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地质勘查合同》,2012年8月又签订《地质勘查补充协议》,项目名称阳泉市上社煤炭责任有限公司补充勘探工程,双方约定原告在被告确定的工作范围内完成7个地质孔(补1、补2、补3、补4、补5、补6、补7),原告完工后,双方结算施工造价为3444265.88元。2012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地质勘查补充协议》,工作内容为被告委托原告全权负责对《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勘探地质报告》的评审工作,合同约定价款10万元,原告依约完成评审工作。上述费用总计3544265.88元。原告陈述被告支付185万,尚有1694265.88元未予给付,原告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被告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1694265.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8元,由被告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韩娟
人民陪审员张学智
人民陪审员侯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逯洋涛
判决日期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