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潍坊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791执恢101号
判决日期:2021-03-04
法院: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潍坊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12月3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以上类型的财产线索;
2、本院通过向不动产、公安等相关部门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院通过现场调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股权、债权等财产线索;
5、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鲁07执503号执行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潍坊市人民法院与本院、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协同执行,本案查封财产情况已移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6、2020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协同执行结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明泽
人民陪审员郭岱芳
人民陪审员王维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梁同丽
判决日期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