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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闫彬
联系方式:010-67197611
注册时间:1997-12-1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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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执297号         判决日期:2021-03-04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036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善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0364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曾善书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善书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善书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善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徐辉 审判员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怀希
判决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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