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执29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04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036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85716.9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南街x号x号楼x层x的不动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表示其与被执行人曾善书就本案履行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现申请中止执行。
据此
判决结果
中止(2021)京03执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魏志斌
审判员徐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郭怀希
判决日期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