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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7102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向阳
联系方式:0771-5905955
注册时间:2000-03-16
公司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691号新媒体中心A座1楼
简介:
广播电视网络的设计、建设、改造、经营、维护、管理、多功能开发及技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设备、信息设备、教学设备、幼教设备、机电设备的购销、租赁;服务器托管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信息咨询与系统维护;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安装、设计与施工;网络综合布线;安防工程壹级;出版物(含电子出版物)、办公设备、通讯器材、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数码产品、家用电器、Ⅰ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危险化学品批发(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体育场地设施安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管理,教育文化信息咨询。一般项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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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21009号         判决日期:2021-03-04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王晓娟,被告广西广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丘金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广西(桂林)广电网络有线电视”提供影视作品《创业时代》(以下简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9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1000元,其中维权合理费用包含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享有影视作品《创业时代》(以下简称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通过其运营的“广西(桂林)广电网络有线电视”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涉案影视作品在第25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入围“中国最佳电视剧”;在2019年8月入选“壮丽七十年、荧屏庆华诞”-“视听中国全球播映”活动主推篇目;热播期间,收视排名居高不下。被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播放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广西广电公司辩称,一、电视回看从原理上讲是广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广西广电公司电视回看使用的是广播电视广电专网,并不涉及互联网,并不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之范畴;二、鼓励电视回看,既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广播知情权,也是为了响应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宣传普及科教文卫的号召;三、扼杀电视回看,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于广播电视的良性发展、剥夺公民的广播知情权;四、合理地使用电视回看功能,体现的是知识产权之利益平衡。著作权法修订会议上将电视回看作为广播权的合理使用;五、广西广电公司的公益惠民广播行为,根本不具有任何侵权的主观故意。电视回看属于合理使用,广西广电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六、被告利用维权产业链进行牟利,完全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对此,广东、浙江地区的生效判决对电视回看之维权也是明显持否定态度。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涉案播放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请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1.作品名称:《创业时代》,共54集。 2.片尾署名:本剧中国内地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出品单位: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文心优品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霍尔果斯橄榄影业有限公司、响想时代娱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镜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3.授权链条:2018年1月2日,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声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并确认霍尔果斯橄榄影业有限公司永久独家享有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以及维权权利等。2018年1月2日,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文心优品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响想时代娱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镜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版权声明》,声明以上公司仅享有该剧的署名权,除署名权外,对该剧不享有其他任何形式的著作权,无权干涉霍尔果斯橄榄影业有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就该剧著作权已经或将要做出的任何转让、许可使用或授权行为。2018年6月11日,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书》,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仅拥有涉案影视作品的署名权和上海东方卫视首轮播映权,并不拥有该剧的其他著作权及与此有关的财产权。 2017年12月15日,霍尔果斯橄榄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等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被授权人平台上线之日起十年。同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等授予原告爱奇艺公司,授权期限与授权人一致。 上线时间:2018年10月12日在爱奇艺公司平台上线。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桂林公证处于2019年7月5日出具的(2019)桂桂证民字第11552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3月7日,爱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来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6号五洲大厦绿洲酒店8821房间,公证人员对机顶盒、遥控器、电视机等进行必要的检查,打开电视机、机顶盒,进入电视机首页,左上角显示“桂林市多彩秀峰智慧平台”,在“小象互动”界面,通过电视回看,查找《创业时代》,并播放第54、49、47集,回看周期为7天。 三、其他相关事实 为证明涉案影视作品具有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原告提交了涉案影视作品相关新闻报道的时间戳保全证书及截图、电视剧置换许可使用协议。 被告提交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上的《全国有线电视网络用户发展呈现新亮点》新闻稿、涉案影视作品豆瓣评分的网页截图等,以证明电视回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价值与影响力有限。 爱奇艺公司主张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片尾截图、授权文件材料、公证书及截图、网页截图、时间戳保全证书及截图,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郭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承祖 书记员姚尚汝
判决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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