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和润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1481执322号
判决日期:2021-03-04
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汇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和润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辽宁和润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49万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3月向被执行人辽宁和润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辽宁和润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0年3月、6月、11月,2021年1月、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和润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辽宁和润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土地有抵押,无法进行处理。2020年11月,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流拍后,申请人对该车辆不申请以物抵债,故对该车辆解除强制措施。2020年8月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忠山
审判员杨晓东
审判员徐国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施惠
判决日期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