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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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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余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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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与邓红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002民初2600号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以下简称徽行屯溪支行)与被告邓红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行屯溪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庆、邱祝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红霞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徽行屯溪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邓红霞归还徽行屯溪支行信用卡欠款合计178009.85元(截至到2020年8月12日,本金是125751.7元,利息是16638.51元,违约金34331.63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288元,合计178009.85元)及之后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此后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及手续费均不再收取);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772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邓红霞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9日,邓红霞向徽行屯溪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号为62***56。截至到2020年8月12日,尚欠本金125751.7元,利息16638.51元、违约金34331.63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288元,合计178009.85元,经多次催讨均未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徽行屯溪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邓红霞未到庭作答辩,其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其2018年7月9日与徽行屯溪支行签订的自动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金额是8万元,透支12万元以上,银行监管有漏洞;其目前无力清偿信用卡,多次电话、短信与徽行屯溪支行沟通寻求分期偿还未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邓红霞于2018年7月9日向徽行屯溪支行申领徽商银行信用卡,并同意遵守徽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徽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合约约定,信用卡透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未偿还部分起息日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标准交纳年费。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约定的比例和标准支付违约金。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按照利息、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其中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之后徽行屯溪支行为邓红霞开通了卡号为62***56的信用卡。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账单日每月25日。邓红霞自2019年11月20日起开始逾期还款,2020年5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50元。截至2020年9月29日邓红霞拖欠徽行屯溪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及分期款125751.7元,利息16638.51元,手续费1127元,合计143517.21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邓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及分期款125751.7元,并支付利息16638.51元,手续费手续费1127元,合计143517.21元; 二、被告邓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2575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负担383元,邓红霞负担1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进红
判决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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