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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6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光宇
联系方式:023-66235606
注册时间:1996-11-04
公司地址:石坪桥横街18号
简介:
制造、销售摩托车(凭国家发改委《摩托车生产准入公告目录》生产经营);制造、销售:全地形车及零部件、助力车及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电动滑板车、汽油机滑板车及其他机动电源、空气压缩机及零部件、通用汽油机及零部件、农耕机械、农业机械产品及零部件、非公路用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零部件;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百货(不含农膜)、钢材;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基础设施建设(凭相关资质证书执业);房地产开发(凭相关资质执业);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废旧物资回收(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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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朋糠与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3民初22110号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朋糠与被告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竞独任审判。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朋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帅及被告光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朋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000元(7.5月×3800元/月×2倍)。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应聘入职被告光宇公司,担任贴花技术员一职,工资为每月3800元。2020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开除通知书》,称因原告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决定给予原告开除处分,并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于次日照常上班,被告拒绝原告入内,并表示原告已被辞退。被告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出诉请如上,望判如所请。 被告光宇公司辩称,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属实,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质检工作和贴花工作,工资1800元/月。原告在工作中未履行工作职责,严重懈怠,违反法律和员工手册规定,将应当检验的产品未进行质检就签署合格证明,给公司名誉造成了极大影响,也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被告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至迟于2013年5月1日即入职被告光宇公司。入职后,双方签订有多份书面劳动合同,最近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5月1日,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原告于被告处担任贴花设计岗位(工种)工作,原告按照岗位协议书完成岗位工作及被告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支付项目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 2020年8月15日,原告对1050件20-0703E订单产品中包括广告牌在内的工序进行入库前的检验工作,并签字确认合格后入库。嗣后,该笔订单的客户SOCOMADIS向被告主张所交付的产品中有525台摩托车的广告牌存在色差问题。同年8月27日,被告与该客户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乙方(被告)重做合格广告牌525张,随货物一同发放给甲方(客户SOCOMADIS),甲方自行安排更换,乙方支付给甲方更换费用5250元,在货款中抵扣。 2020年9月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开除通知书》,其上事实部分主要载明三件生产事件:一是公司订单号20-0705E、20-0706E,车型金牛星二代2019款、C9二代在装配样车过程中,发现覆盖件雅马哈闪光黑色板被原告遗失,导致覆盖件存在色差,客户因此向公司索赔,被告因此赔偿损失10000元;二是前述1050张广告牌中有525张存在色差而不合格问题,被告组织人力对已装车和打包的摩托车进行检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7350元(重做广告牌2100元、客户安排更换费用5250元);三是发现公司DOCKER客户的外观资料被原告遗失,现存只有部分订单的外观资料。故该通知书根据《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中关于造成5000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玩忽职守的规定,对原告予以开除处理。该通知书于次日向原告送达。 另,被告于2016年1月组织各部门员工讨论修改《员工手册》(2016年修订本),原告在讨论记录上签名。《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载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除名或者开除……(十七)造成5000元(含5000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等内容。 2020年9月23日,原告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000元。该委于同年11月19日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内容,遂向本院提出诉请如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与被告陈述及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告李朋糠提交:工作牌、上岗证、开除通知书、仲裁裁决书; 被告光宇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工资表、银行流水、谈话笔录、赔偿协议、赔偿结算协议书、《员工手册》修订本讨论记录、待检通知单、开除通知书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朋糠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朋糠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杨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金驹 书记员魏陈
判决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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