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君安宾馆、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闽01民终174号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XX宾馆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市仓山区XX宾馆于2021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州市仓山区XX宾馆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福州市仓山区XX宾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福州市仓山区XX宾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唐文生
审判员陈雁兰
审判员符海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游佳
书记员蔡志前
判决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