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琼0106执恢184号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琼0106民初93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原已于2019年2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琼0106执549号,后因申请执行人撤回而终结执行。2020年2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偿还欠款4976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股权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2010年及2012年注册登记的小型客车两辆,但因未实际扣押到,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在海口市及其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此类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
五、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进行现场调查,未收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在本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宋玉敏
审判员张子刚
审判员黄嘉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小颜
判决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