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伦景、黄子初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8民辖终10号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吴伦景因与被上诉人黄子初、胡新建、原审被告浙江瑞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成公司)、潘伊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浙0881民初4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吴伦景上诉称,1.案涉纠纷系为租赁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将瑞成公司列为被告不能排除其刻意回避法院管辖权问题。因此,原审法院以被告瑞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江山市,就认定其有管辖权,属错误认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过约定,上诉人与另一被告潘伊彪住所地均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撒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詹黎钟
审判员祝惠忠
审判员吴宏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朱媛
书记员蒋雪芬
判决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