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德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桂0403民初235号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德才与被告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才、被告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德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装修保证金5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2000年11月购买由梧州市一建总公司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一建总公司)承建的金怡苑C座一单元501房。一建总公司于2003年4月19日收取原告房屋装修保证金5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并开具收据。购房后,原告一直未装修入住,房屋处于空置状态。2016年11月原告将房屋转卖他人,新房主装修过程中自费清运装修垃圾。一建总公司已注销,被告系一建总公司存续期间唯一股东。原告多次向金怡苑物业及被告提出要求退还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未果。2019年11月1日原告将相关收据递交至被告公司财务科,被告并未答复。2019年12月5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申请,金怡苑物业公司2019年12月6日在申请书上盖章承诺“未收到陈德才的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第一建筑安装公司辩称,一建总公司已于2012年注销,注销前在梧州日报刊登注销公告,未发现一建总公司存在未清理的债务后才注销公司,一建总公司的债务与被告无关。原告未能提供一建总公司收取其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的有效证明,且原告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被告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德才装修保证金500元及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陈德才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覃青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征
判决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