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智胜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3号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福建省闽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智胜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胜公司)、原审被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榄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闽安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智胜公司认为闽安公司存在制造、销售涉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而榄菊公司仅仅是使用者。由于闽安公司的生产场所、主要经营范围均在福建省南安市,依据与案件的紧密程度,由闽安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其是否实施了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等问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闽安公司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智胜公司未作答辩。
榄菊公司未作陈述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潘才敏
审判员岳利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李思倩
判决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