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博渊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921执8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博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浙092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林博渊偿还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1043.2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60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博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林博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林博渊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博渊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林博渊所有的岱山拉手餐厅内的物品在另案中经本院依法拍卖、变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鉴于被执行人林博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林博渊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921执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赵友剑
审判员毛文伟
审判员钱美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李增洁
判决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