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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诚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献红
联系方式:0574-86830765
注册时间:2005-10-31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灵江路378号(仑江大厦)1幢14-1号-2
简介:
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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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诚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朱君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206民初7415号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诚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君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诚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君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诚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被告未支付咨询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20万元,并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君锋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东白莲岛油品储运工程(土建及市政部分)进行工程预算价编制,工程基本费为用为20万元,在原告提供预算报价电子版或纸质版后3日内全额支付。原告完成预算价编制后,于2020年1月22日以电子版形式将预算价编制说明发送给被告,被告接收后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东白莲岛油品储运工程(土建部分)投标报价书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被告朱君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诚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20万元,并赔偿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朱君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方祖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柳宏 代书记员刘小兵
判决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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