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883执892-2号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限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款127472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4月3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付)元;二、案件受理费2849元,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因被执行人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收益性保险、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四、向被执行人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元,本案债权尚余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杜新民
审判员杨海波
审判员贾红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瑶
判决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