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粤1973财保470号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4981530.78元的财产。申请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4981530.78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4981530.78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郑水强
审判员杨志斌
审判员陈采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吴阳
判决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