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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方式:0451-85706153
注册时间:2009-12-22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基金销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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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翘源与齐齐哈尔市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202民初2277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翘源与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史翘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3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合同价款1331414.00元;2.判令被告齐齐哈尔市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3.确认被告齐齐哈尔市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龙沙区新天地商务中心00单元01层148号不动产设定的抵押登记无效。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齐齐哈尔市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款购得涉案房产,登记为龙沙区龙华路新天地商务中心00单元01层148号,面积46.84平方米,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第15条约定:“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现已超期3年多的时间,被告应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在被告安排下原告将案涉房产委托齐齐哈尔市尚城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租赁,签订一份《房屋委托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至2033年12月31日,后在2016年1月26日,原告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齐齐哈尔市北方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齐齐哈尔市尚城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管理协议》。租赁和租期没有变化,而被告汇博公司将原告购得的房产在原告不知情下擅自抵押给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事后未经原告追认属无权处分抵押行为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史翘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82.72元,减半收取计8391.36元,退予原告史翘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田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宏丽
判决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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