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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15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5879937973
注册时间:2003-06-12
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西大道1039号穗都大厦1栋101室、201室、301室、401室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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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与邓佳心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7民初9278号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建诉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方圆建司)、被告邓佳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辉、被告天工方圆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小勇、被告邓佳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为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被告二介绍,与被告一就挂靠资质投标事宜约定如下:原告以被告一名义参加“金竹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投标,投标保证金由原告实际支付,如未中标,投标保证金退回被告一后由其返还给原告。2019年9月,原告以被告一的名义参加了该项目的施工投标,并将40万元保证金支付给被告二,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在渝负责人。后被告一将保证金支付给九龙坡区财政局账户。因项目未中标,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政府已将40万元保证金退还至被告一的账户。被告一、被告二承诺于2019年12月17日前将前述保证金返还至原告账户,但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遂诉请至法院。 被告天工方圆建司答辩称:1、原告与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挂靠资质招标一事;2、我公司在重庆设立了办事处,负责人是邓勇军,投标流程一般是公司账户支出,未中标则保证金返还至公司账户;3、我公司既未委托邓勇军对外融资或借款,也没有委托邓佳心对外融资或借款,该笔款项应是邓勇军或邓佳心个人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邓勇军或邓佳心不能代表我公司,他们的行为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邓佳心答辩称:1、邓佳心不是适格主体,不应当承担退还保证金的责任,邓佳心与原告素未相识,更未与原告就投标事宜进行过约定,邓佳心是邓勇军雇请的工作人员,原告所称的投标事宜是否是与邓勇军商谈,邓佳心不清楚;2、邓佳心所进行的投标事宜均是受邓勇军的指示,原告所称的投标资料不是邓佳心所制作;3、请求追加邓勇军为本案第三人。综上,请求驳回对邓佳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金竹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原告为承接该工程项目,以被告天工方圆建司的名义进行了投标。被告邓佳心是被告天工方圆建司的工作人员。2019年9月11日,原告曾建向被告邓佳心转账支付保证金40万元。2019年9月16日,邓佳心向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转账支付40万元。同日,被告邓佳心代表被告天工方圆建司向案外人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含以下内容:(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该文件载明“投标人天工方圆建司,法定代表人张美英,委托邓佳心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金竹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该《投标文件内》另附证明一份,其上列明包括邓佳心在内的57名员工,在被告天工方圆建司参保的情况,该证明由“新余市渝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落款签章。 开标后,被告天工方圆建司未中标。邓佳心遂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本人系天工方圆建司在渝负责人,于2019年9月11日代天工方圆建司收到曾建的人民币40万元,该款项系其用于金竹沟岸线环境整治项目的投保保证金。现前述项目招投标已结束,该保证金40万元已返还至天工方圆建司账上,本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17日将前述40万元返还至曾建的账户,否则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审理中,天工方圆建司陈述本次投标保证金是邓勇军支付的,该款项40万元已经退回至公司账户,但邓勇军尚欠公司几百万元,故该40万元并未退还给邓勇军。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投标文件、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曾建投标保证金4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曾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86元,由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唐小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代双 书记员陈科
判决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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