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03财保40号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1102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311026元)作为担保。西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书、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1102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惠海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倩
判决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