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艳、桐庐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民终10574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姜艳为与被上诉人桐庐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姚燕、郭通潮、杭州玛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海市蜃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2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姜艳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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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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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艳撤回上诉。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2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5元减半收取6927元,由上诉人姜艳负担。姜艳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552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舒宁
审判员袁正茂
审判员崔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骆芳华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