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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7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立欣
联系方式:18530608883
注册时间:2008-09-08
公司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西城科技大厦1单元12层
简介:
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特种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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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2民终2316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泰公司)、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环球环卫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1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765227.49元及利息(按年息6%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因采购合同未签订及采购项目服务的终止执行,原告在原协议应尽的服务义务有所减少,按照公平原则,服务费应适当减少20%明显错误。上诉人已经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对涉案项目进行了招标、组织评标、发送中标通知书等一系列代理服务。而二被上诉人最终没有签订采购合同系被上诉人环球环卫公司自身原因和当地政府行为所致,与上诉人中泰公司无关。上诉人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一审法院以公平原则为由减少应给付的服务费适用法律错误。二、上诉人主张给付因逾期支付代理服务费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交易习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按照招标协议约定和招标代理费管理办法和招标代理行业习惯,代理服务费应由中标人支付。上诉人于2019年7月23日在指定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并通知环球环卫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环球环卫公司接到通知后没有领取中标通知书也不支付代理服务费,给上诉人造成了利息损失,应予支持给付。三、杞县城管局应与环球环卫公司共同承担向上诉人支付招标代理费的义务。上诉人与杞县城管局系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中约定了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而环球环卫公司在投标时明确承诺如果中标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上诉人支付招标服务代理费。环球环卫公司的承诺行为系明显的债务加入,即加入到了上诉人与杞县城管局的合同关系中。因此,杞县城管局既不能脱离原合同义务,新加入的环球环卫公司也应与杞县城管局共同承担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未判决杞县城管局与环球环卫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义务,适用法律错误。 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中泰公司对上诉人环球环卫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应有中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中泰公司未忠实履行招投标代理职责。1.未向环球环卫公司发送书面《中标通知书》;2.没有协助环球环卫公司与杞县城管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导致环球环卫公司损失惨重。二、被上诉人杞县城管局违反法律和招投标约定。按照被上诉人中泰公司与被上诉人杞县城管局二者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第14项,杞县城管局应当与中标人环球环卫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被上诉人杞县城管局违反法律和招投标约定不与上诉人环球环卫公司签订合同,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三、中泰公司从未通知环球环卫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也未催交代理服务费,环球环卫公司有权拒付代理服务费。 被上诉人杞县城管局辩称,杞县城管局没有与环球环卫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因为环球环卫公司没有领取中标通知书;在此之前环球环卫公司提供的环卫清扫服务是试用试扫,与本案政府采购无关。杞县城管局也不应当与环球环卫公司共同承担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答辩人与中泰公司合同约定,该费用应有中方位支付。同时,中泰公司在一审也未向答辩人主张该费用。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中泰公司针对环球环卫公司上诉理由辩称,中泰公司已经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忠实履行了代理服务义务,及时、发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评标办法、解释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等。在环球环卫公司中标后履行了通知义务。中泰公司通过公告、电话通知、律师函等方式通知和催促环球环卫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缴纳代理服务费和与杞县城管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环球环卫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拒不领取中标通知书、不支付代理服务费,责任在环球环卫公司。 中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人民币765227.49元及利息(按照年息6%计算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4日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杞县城管局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编号:ZTGL(KF)2018-10-1094],约定杞县城管局委托原告对杞县环卫市场化管理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服务,预算金额约1700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按中标价的1.5%计取。委托合同对委托事项,合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被告杞县城管局委托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中第12条,发送中标通知书;第15条,协调处理合同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做了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因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销,本协议应作相应的变更或终止。2019年4月14日上午,经杞县人民政府常委会议研究对环卫市场化管理项目进行招标。2019年6月10日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杞县城管局重新签订一份与上述《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内容完全相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2019年6月26日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出第一次招标公告,因投标供应商未达到法定的最低数,2019年7月10日9时30分又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参与投标供应商为: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宝隆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康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专家评审、磋商,成交人为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7月23日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在相关网站发布,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为成交人,成交价为6.00元/平方米,服务期限为三年。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和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均显示该项目的作业服务量清单中道路清扫总面积为2834175.9㎡,服务期限为三年。原告发出招标公告前将所编制的有关招标文件通过邮箱发给被告杞县城管局,杞县城管局在编制委托表上盖章确认。原告通知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领取中标通知书,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也未支付代理服务费。现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与被告杞县城管局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但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在杞县从事该采购项目的服务至2019年10月底,后被通知退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杞县城管局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代理合同,明确约定按中标价格1.5%由中标方支付服务费,随后原告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依法进行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而被告常州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2019年7月23日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在相关网站,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为成交人,成交价为6.00元/平方米,服务期限为三年。虽然最初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但在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发出的招标公告中均显示服务期限是三年,且该文件经过被告杞县城管局的确认视为对原招标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后服务期限为三年)。被告常州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也以投标文件的形式认可原告及被告杞县城管局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后经评标环节,被告常州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为成交人。至此,原告与被告常州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有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的权利,因本案所涉及合同未明确约定交付服务费的时间,原告要求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交付费用也属合理。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交付费用也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以至未与被告杞县城管局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属其单方责任,构不成其免付服务费的理由。但因采购合同未签订及采购项目服务的终止执行,原告在原协议应尽的服务义务有所减少,按照公平原则,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少,结合本案案情,以减少20%为宜。原告请求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利息,于法无据,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612181.99元。二、驳回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27元,保全费5000元,共10727元,由原告负担1146元,由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581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
判决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1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1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765227.49元。 三、驳回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3元,由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813元,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宋自学 审判员李永胜 审判员张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谭紫阳
判决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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