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桃源县公安局> 桃源县公安局裁判文书详情
桃源县公安局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任立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宋文斌与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桃源县公安局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湘07行终11号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宋文斌因与被上诉人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桃源县交警大队)、桃源县公安局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行初2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4月24日,桃源县交警大队作出湘公交决字[2020]第430725-29002707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宋文斌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20年6月8日,桃源县公安局作出常公复决字[2020]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原判决认定:2020年1月20日22时50分左右,宋文斌饮酒后驾驶案外人宋祥华所有的湘AF2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226线桃源县陬市镇路段时,桃源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经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2019年12月3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发现宋文斌呼出气中的酒精浓度为34mg/100ml,宋文斌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出具的结果测试单上签字确认。当时,因宋文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桃源县交警大队遂拖移了案涉车辆并向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该凭证上告知了宋文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由、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及依据,以及15日内到桃源县交通警察大队陬市中队接受违法处理等内容,宋文斌在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为调查核实案涉车辆状态,桃源县交警大队于事发当日收取了案涉车辆的行驶证。案涉车辆于当日发还,案涉车辆行驶证于次日返还。2020年4月24日,宋文斌到桃源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该队对其进行了询问,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等,宋文斌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该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日,桃源县交警大队对宋文斌作出湘公交决字[2020]第430725-29002707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宋文斌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同日,桃源县交警大队对宋文斌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扣留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时向其送达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满分学习、考试通知书》、《满分教育通知单》。宋文斌不服桃源县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5月27日向桃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经过审理于同年6月8日作出常公复决字[2020]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故桃源县交警大队具有在本辖区内行使道路安全检查及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因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桃源县交警大队对宋文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桃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第一,程序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告知、决定等方面。桃源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对宋文斌驾驶的车辆进行查询、对宋文斌呼出气体中的酒精浓度进行检测,宋文斌均无异议,初步调查确认宋文斌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宋文斌在接受处理时,桃源县交警大队再次对其进行询问调查,告知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遂后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桃源县交警大队对该案件的办理程序并无不当。宋文斌主张桃源县交警大队于2020年4月24日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办案期限,属程序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宋文斌的违法行为虽发生在2020年1月20日,但其接受处罚却是在同年4月24日,桃源县交警大队于当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超过处理期限。故宋文斌的上述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实体方面。宋文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mg/100ml,其在酒精检测仪结果单上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且在对其询问的笔录中,其也承认饮酒后驾车,故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桃源县交警大队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条规定认定其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宋文斌提出桃源县交警大队未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但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本案中,宋文斌承认当晚饮酒的事实,并在酒精测试结果单上被测人无异议处签字确认,现事后提出异议,不予采纳。宋文斌还提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计算错误,经审查,因宋文斌事发当日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故暂扣期限自2020年4月24日宋文斌将驾驶证交桃源县交警大队时开始起算期限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桃源县交警大队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桃源县公安局作出维持桃源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在原审审理中,未提交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的证据,但实体处理正确,依法确认违法。据此,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确认桃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驳回宋文斌请求撤销桃源县交警大队作出的湘公交决字[2020]第430725-290027074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宋文斌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其于2020年1月20日22时左右在桃源县陬市镇路段驾驶车辆被查现场,配合交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出酒精含量为三十几毫升,且本人在酒精测试结果单上签字,但现场执法交警并未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或对此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进行抽血检测,故原审庭审中只有图片而无语言,不能还原执法现场的真实情景,属于证据不完整。二、其被查现场,虽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但执法交警可以通过警务通审核其身份,查明其不属于无证驾驶状态。当时执法交警扣留了机动车行驶证,并叫其打电话给他人将机动车开走,但其并未收到原审判决所陈述的任何强制措施凭证及其他法律文书。2020年1月21日,其去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陬市中队处理上述事情时,其拿回了机动车行驶证,并请求宽大处理此事,但执法交警陈述此事已上传信息,不能从轻处理。三、其虽喝了两口酒,但法律并未规定只要饮酒就触犯了法律,其通过学习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未进行血液检测,属于冤案。综上,宋文斌请求:1、撤销桃源县交警大队作出的湘公交决字[2020]第430725-2900270740号行政处罚决定;2、撤销桃源县公安局作出的常公复决定[2020]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桃源县交警大队辩称:一、其对宋文斌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得出的结果34㎎/100ml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因为该检测仪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3月17日进行了检定,均为合格。二、宋文斌已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出的结果单上签字确认,根据《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宋文斌现提出交通民警未告知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进行抽血检测无法律依据。三、其在处理宋文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时,在对宋文斌出具的拖移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依法告知了其接受违法处理的时间、地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宋文斌在该凭证上签字确认。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其于2020年4月24日始暂扣宋文斌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未超过法定期限,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综上,宋文斌的上诉理由和事实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宋文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桃源县公安局的答辩意见与桃源县交警大队的答辩意见一致。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并经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22时50分左右,宋文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省道226线桃源县陬市镇路段时被桃源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查获,交警部门工作人员于2020年1月21日2时3分将上述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系统,并于当日通过亚美科技平台将宋文斌的违章信息发送至其手机上,内容为“违章提醒:湘AF2XXX于2020-01-2022:50:00,在省道226线桃源县陬市镇,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如已交纳罚款则无需理会此信息。”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文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继春 审判员刘应典 审判员唐招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管宏明 书记员王梦璇
判决日期
2021-03-0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