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李某、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宁0221民初3874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平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向本院提交进行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司法鉴定申请。经本院委托,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并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田某涉案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田某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杨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红梅
书记员海涛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