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2执1739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6942706.00元,执行费16434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9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因系轮候冻结无法处置。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于江涛
审判员徐晓
审判员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雪辉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