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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178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8-7331331
注册时间:2003-08-25
公司地址:山东省新泰市莲汶路88号
简介: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动车充电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特种设备出租;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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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诺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9民终1052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诺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得物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特变电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支持特变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将该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诺得物流公司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认定错误。(一)涉案货物被易特公司扣押造成特变电缆公司财产损失,诺得物流公司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诺得物流公司对涉案货物扣押并无过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诺得物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货物运送至指定收货地点,未履行涉案合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涉案货物在遭易特公司扣押后,特变电缆公司为规避损失进一步扩大在寿光法院查封扣押前进行了重新生产并发货,即涉案货物损失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实际产生。(四)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另案中虽然特变电缆公司曾针对扣押涉案货物造成损失向另案当事人进行主张,但法院支持的损失部分并不包含本案中诉求主张的重新生产的货物损失部分,故特变电缆公司另案与本案损失诉求的范围并不重合,针对涉案货物被扣押造成的损失特变电缆公司并未全部得到弥补,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货物被扣押所造成的损失特变电缆公司已经获得另案法院支持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及本案事实部分,诺得物流公司因易特公司将涉案货物扣押造成其未按照涉案合同将产品安全运输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依法应构成违约,且诺得物流公司对其违约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双方已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涉案货物在承运过程中因其他任何原因遭扣押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金计算方式,故无论是任何其他原因包括诺得物流公司、特变电缆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过错造成的货物被扣押,诺得物流公司应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赔偿金计算方式进行责任承担,而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时均未考虑以上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且以涉案货物被扣押诺得物流公司无过错为由驳回特变电缆公司诉讼请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并且严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二)诺得物流公司未将货物安全及时运输至约定交货地点构成延期交货违约事实已经非常明确,且涉案合同第四条“权利义务”第15款针对延期交互违约责任已明确约定,一审法院仅以特变电缆公司提供“证据不足”而驳回特变电缆公司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违背法律及合同约定。 特变电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特变电缆公司约定损失赔偿金397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91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特变电缆公司与客户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安哥拉SK输变电建设项目二期线路AAAC-480导线采购合同,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电缆导线产品的供货工作。2016年6月7日,特变电缆公司与诺得物流公司签订了年度框架公路运输合同,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同年7月7日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约定:承运安哥拉SK输变电建设项目二期线路AAAC-480导线产品数量计193件,由新汶运至黄岛港指定地点,起运时间及要求到货时间以托运方要求为准。同年7月26日被告进行第一批次承运,首批承运导线数量共72件(货值金额为3972000元),分六车次发运,同时双方针对每车次货物运输签订了单车运输协议,要求到货时间为2016年7月27日。当月27日上午,被告司机告知原告在潍坊市寿光境内六车货物被第三方易特公司扣押,原告工作人员遂赶到现场进行交涉,因原告拖欠易特公司运输款未还,易特公司将扣押货物未予放行。易特公司扣押货物后,将与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给鼎鋆物流公司,鼎鋆物流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该批货物。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协调未果,鉴于项目现场交货期紧急且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原告对上述六车货物进行了重新生产,并于2016年8月15日进行了二次发运。2016年12月5日诺得物流公司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偿还运输款,2017年5月11日该案移送一审法院审理,原告提起反诉,要求被告赔偿因货物被扣押造成的货物损失3972000元以及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针对原告提起的反诉,作出了(2017)鲁0982民初4515号民事裁定书,以反诉内容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下称另案)内容可能重合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反诉,并明确原告在另案审结后,另行行使诉讼权利。2019年2月底,原告将被扣押的72盘导线拉回公司,同年11月原告将涉案产品作了报废处理后出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果,于2020年1月诉来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诺得物流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承运涉案货物后,易特公司非法扣押被告承运的货物,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被扣的事实及时通知了原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诺得物流公司已履行了合同应尽的义务。关于案外人易特公司扣押涉案货物所造成的损失,特变电缆公司在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已主张权利要求易特公司赔偿损失,损失已得到该法院支持。关于特变电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承运货物因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被案外人扣押,被告对此无过错,涉案货物被寿光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后,特变电缆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等方式解封涉案货物,而原告对此予以放任发展,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法院查封后造成的损失,被告无过错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特变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305.60元,由特变电缆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06元,由上诉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阎鹏 审判员于永刚 审判员井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福尧
判决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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