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6执360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琴、徐天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9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03069.21元,执行费为44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琴、徐天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琴、徐天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琴、徐天锡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琴、徐天锡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住所地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琴、徐天锡名下无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浙AM××××、浙AR××××、浙A4××××车辆,本院他案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均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琴名下浙A9××××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徐天锡名下浙A9××××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琴、徐天锡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琴、徐天锡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琴、徐天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36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徐建峰
执行员徐自立
执行员陈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诚诚
判决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