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新01执188号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民终4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9848952.75元(其中执行标的9772689.75元、案件执行费76263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宋仁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武金洲
判决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