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至元文昌(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1民辖终148号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8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维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第十条约定的“协商不成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此处“仲裁”是签订合同时的笔误,本意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足以认定合同双方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2.即使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管辖时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即不适用仲裁管辖,但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仍然有效。双方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3.即使《购销合同书》关于管辖的约定不明,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87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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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员王维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车莉
判决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