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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先飞
联系方式:020-83283550
注册时间:2013-07-24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内自编5号(8号馆)五层北侧物业
简介:
家具零配件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妆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光学仪器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中草药收购;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灯具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石棉制品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智能机器人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残疾人座车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售;医院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单位后勤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软件销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疗设备租赁;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装卸搬运;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具销售;货物进出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药品批发;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进出口代理;消毒器械销售;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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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至元文昌(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1民辖终148号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8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维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第十条约定的“协商不成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此处“仲裁”是签订合同时的笔误,本意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足以认定合同双方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2.即使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管辖时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即不适用仲裁管辖,但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仍然有效。双方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3.即使《购销合同书》关于管辖的约定不明,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87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员王维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车莉
判决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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