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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482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联系方式:020-82801138
注册时间:2000-09-22
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永和岗丰村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题公园,别墅除外);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室内装饰、装修;门窗安装;农业园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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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黄绮群、湛招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18民初493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诉被告黄绮群、湛招源、刘剑光、曹锦平、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湛俊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黄绮群、湛招源、刘剑光、曹锦平按编号为4402012013012247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79718.01元、正常利息60443.43元,罚息300.43元,复利370.53元,本息暂合计为3940832.4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11日,此后各类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湛俊钊对被告黄绮群、湛招源、刘剑光、曹锦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被告黄绮群、湛招源、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增城市××湖心××街××房的房产能够办理房产证之日协助原告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将原告设定为抵押权人,抵押权设定后,原告对依法处分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7日,黄绮群、湛招源、刘剑光、曹锦平共同向原告申请贷款。2013年8月13日,原告和黄绮群、湛招源、刘剑光、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30122476)。借款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借款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合同特别条款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房产,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30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特别条款24条和34条约定:黄绮群、湛招源、刘剑光、曹锦平同意将其位于增城市××湖心××街××房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合同通用条款第10.2.1条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特别条款第37条约定: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前对黄绮群、湛招源、刘剑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10月10日向黄绮群发放了贷款1030万元,借款凭证记载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借款日期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借款执行利率为6.4%,逾期利率为9.6%。2016年8月9日,湛俊钊自愿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黄绮群、湛招源签订的主合同(编号为44020120130122476)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数额、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内容。但被告却长期无法按期还款,截至2020年5月11日,被告尚有贷款本金3879718.01元、正常利息60443.43元,罚息300.43元,复利370.53元,本息暂合计为人民币3940832.40元需要归还给原告。原告认为,上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后,被告应依约还款,但被告却于2020年1月10日开始欠供,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黄绮群与湛招源,刘剑光与曹锦平为夫妻关系,且《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本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黄绮群、湛招源、刘剑光、曹锦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湛俊钊对黄绮群、湛招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应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增城市××湖心××街××房的正式抵押登记,将原告设定为抵押权人,原告对依法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增城市××湖心××街××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简淦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敏仪
判决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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