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孙玉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冀0827行审7号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宽公(桲)行罚决字【2020】0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孙玉成罚款贰仟元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被申请人孙玉成作出宽公(桲)行罚决字【2020】0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孙玉成在2020年2月以来,在孟子岭乡孟子岭村乔健军家中,孙玉成等人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且赌资较大,另其在宽城镇小前坡峪村、宽城镇蒋杖子村、在孟子岭村参与赌博。决定对被申请人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被申请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的内容。经催告后,被申请人仍不履该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贰仟元的内容
判决结果
对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宽公(桲)行罚决字【2020】0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仟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韩淑彬审判员张华审判员玄文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嘉琪
判决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