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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18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乾
联系方式:0510-87841619
注册时间:1981-03-28
公司地址:宜兴市万石镇港北路63号
简介:
按贰级资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按叁级资质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按贰级资质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按不分等级资质从事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的施工;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绿化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门窗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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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6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82民初3496号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易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芳,被告东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卓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卓易公司对东来公司发包的东来国际商务港在6749826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东来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20日,卓易公司与东来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卓易公司承建东来公司东来国际商务港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等工程(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案涉项目于2013年1月11日通过竣工验收,确定案涉项目总价为25544169元。2013年6月21日,卓易公司向东来公司发函支付申请,明确工程款优先权。2018年5月31日,经对账,东来公司尚欠工程款6749826元。后东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卓易公司依法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核后,审定卓易公司债权本息合计6987166.68元。依据法律规定,卓易公司对工程款本金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诉至法院。 东来公司辩称,卓易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因此该债权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0日,卓易公司与东来公司签订协议书1份,东来公司将东来国际商务港的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铝合金格栅、铝合金栏杆等工程发包给卓易公司承包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合格后,并在竣工结算完毕后一月内一次性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5%工程款予卓易公司,余下的5%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一个月内,经东来公司确认工程无质量缺陷时,不计利息付清全部保修金余款”。案涉项目于2013年1月11日通过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结算确认项目总价为25544169元。2013年6月21日,卓易公司向东来公司发出工程支付申请1份,载明:“东来公司,我司承揽贵司东来国际商务港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幕墙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并已交付,工程审核确认总额:贰仟伍佰伍拾肆万肆仟壹佰陆拾玖元整。我司享有工程款优先权。请贵司按照合同约定立即支付工程款”。东来公司丁锡中在该支付申请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2019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19)苏028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来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19年4月10作出(2019)苏0282破13号决定书,指定无锡衡鑫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东来公司管理人。2020年1月9日,经审核,管理人确定卓易公司享有普通债权6987166.68元。卓易公司于2020年5月6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协议书、结算书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支付申请、债权人会议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当事人围绕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卓易公司通过发函行使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是否认可行使的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25元,由卓易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恒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庄艳雪
判决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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