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红梅、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民申25号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慕红梅因与被申请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亳州市谯城区古城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古城卫生院)、李振宇、亳州市敬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敬海商贸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终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慕红梅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慕红梅的借款时间与借款用途不能相互印证错误。2、原审法院对慕红梅提供的第三组证据,认定为“该证据无法证明采购人是否向亳州市敬海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错误,该认定颠倒了举证责任。3、慕红梅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对亳州市敬海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以及敬海公司对古城卫生院、新华书店享有合法到期债权。4、李振宇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慕红梅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坤
审判员董祝新
审判员袁学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旭染
书记员杜楠楠
判决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