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
联系方式:13009760618
注册时间:2005-11-02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东二路北五道街
简介:
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展开
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友谊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0522民初673号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友谊县民政局、第三人王文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文、李平,被告友谊县民政局诉讼委托代理人付同权、薛宁,第三人王文峰诉讼委托代理人刘莉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944480.96元,利息3804467.81元,合计9748948.77元;支付以5944480.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住房和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金额叁仟零捌拾陆万捌仟玖佰元(30868900.00元)。2009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住房附属及外网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金额柒佰壹拾壹万伍仟陆佰肆拾元(7115640.00元)。2008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友谊县中心敬老院工程补偿协议,被告补加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163700.00元、图纸消防审查费30000.00元,二项合计193700.00元,被告同意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将该款返还原告。原告按合同完成全部施工,案涉工程2010年1月10日经过竣工验收,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故诉讼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并给付逾期利息。 友谊县民政局辩称,原告主张的5944480.96元欠付款中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公司挂靠人王文峰的3095000.00元,该款应自总工程款中扣除。因以原告名义承建的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附属及外网工程(合同签订时间2009年8月3日)以及外网变更及签证部分增加工程,是王文峰挂靠原告公司施工,工程款都是由王文峰垫付。被告自2010年开始到2017年陆续支付王文峰工程款3095000.00元,因此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应该是2849480.96元。 第三人王文峰辩称: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支付的3095000.00元是第三人王文峰垫资款的利息,不是工程款,与本案无关。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09年8月3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附属及外网工程变更及签证工程预算审计报告,证明:1、原告承建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附属及外网工程,合同价款7115640.00元,工程交付被告使用;2、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附属及外网工程变更及签证工程预算审计报告禹宸结算【2012】013号、禹宸结算【2012】第014号工程款经审核后造价为2729270.61元,供热外网经审核后造价为133014.35元,变更及签证部分增加工程价款2862284.96元。2009年8月3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附属及外网工程,原告与被告结算工程价款9977924.96元。证据二、2009年6月2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友谊县民政局经济适用房变更及签证工程预算的审核结果、施工图预算审查费调整表,证明:1、原告承建友谊县居家养老经济适用住房和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工程,合同价款30868900.00元,工程交付被告使用;2、友谊县民政局经济适用房变更及签证工程预算的审核结果、施工图预算审查费调整表,变更及签证部分增加工程价款4077682.00元;2009年6月2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友谊县居家养老经济适用住房和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工程工程价款34946582.00元。证据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证明: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工程竣工日期是2010年1月10日,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证据四、友谊县中心敬老院工程补充协议,证明:原告承建友谊县中心敬老院工程,被告同意支付不含工程造价的费用193700.00元。证据五、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友谊县民政局对账单原件一份(原告同意原件入卷保存),证明:被告欠原告承建友谊县中心敬老院工程工程价款193700.00元;被告欠原告承建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工程工程价款5750786.96元,合计5944480.96元。证据六、友谊县民政局经济适用房工程拨款明细原件一份(原告同意原件入卷保存),原告用以证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自2010年1月19日至2018年的付款应该支付相应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友谊县民政局经济适用房拨款明细中自2010年2月8日开始,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应该向原告支付利息,2010年2月8日付款500000.00元,逾期付款29天应支付利息2138.75元;2017年7月1日付款400000.00元,逾期付款172天应支付利息10148.00元;2010年7月9日付款2250000.00元,逾期付款180天,利息为59737.50元;2010年12月10日付款800000.00元,逾期付款334天,利息为39695.33元;2011年1月28日,付款335000.00元,逾期付款383天,利息为19508.63元;2011年1月28日付款500000.00元,逾期付款383天,利息为29117.36元;2012年1月19日付款564000.00元,逾期739天,应该支付68940.37元利息;2012年1月19日付款21万元,逾期739天,利息为25669.30元;2012年3月21日,付款400000.00元,逾期天数为801天,应支付利息53475.00元;2013年1月31日付款500000.00元,逾期1117天,应支付利息79237.78元;2015年1月1日(没有具体日期,按照1月1日计算)付款30000.00元,逾期是1817天,利息为9899.83元;2016年付款,也是按照1月1日付款计算,付款500000.00元,逾期天数为2182天,应支付利息192962.50元;2018年1月1日付款300000.00元,逾期是2913天,利息计算为145626.67元,这部分以付款应付的利息为736157.02元。下一部分是未付款为5944480.96元,自201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天数为3865天,利息计算为3647467.44元;193700.00元被告自2008年5月10日应该付款,该笔付款计算为2008年5月10日起到2010年5月10日止这段利息为25253.64元。证据七、友谊县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福友项目负责人证书、姜秀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刘永江现场施工员证书、贾东奎造价员证书,证明:案涉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住房附属及外网工程是原告组织施工,郭福友、姜秀芝、刘永江、贾东奎现场指挥具体施工,第三人王文峰不是实际施工人。证据八、中标通知书一份,2009年7月25日涉案工程的招标文件178页中,证明:是原告组织施工的,不是王文峰组织的施工,项目经理郭福友,工长是刘永江,质检员为孙志勇,安全员为姜秀芝,贾东奎是造价员。 被告友谊县民政局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被告支付给第三人王文峰的付款明细14页一份,证明被告将部分工程款3095000.00元已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王文峰,应从总欠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人王文峰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友谊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原件庭审后收回,将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留存卷宗,证明人梁治纲、王京波签字),证明2009年友谊县民政局与王文峰口头约定王文峰对工程先行垫资3000000.00元,月利率3%,钱是逐步垫付在工程中,后期经民政局审计确认王文峰共垫资2862284.96元,民政局出具了书面证明。 经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09年6月2日原告、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友谊县居家养老经济适用住房和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工程,合同价款30868900.00元;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友谊县民政局经济适用房变更及签证工程预算的审核结果、施工图预算审查费调整表,变更及签证部分增加工程价款4077682.00元;2009年6月2日《友谊县居家养老经济适用住房和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为34946582.00元已结算完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证明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工程竣工日期是2010年1月10日。原告、被告签订的友谊县中心敬老院工程补充协议,原告承建友谊县中心敬老院工程,被告同意支付不含工程造价的费用1937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 2009年8月3日,原告、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附属及外网工程,合同价款7115640.00元,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附属及外网工程变更及签证工程预算审计报告禹宸结算【2012】013号、禹宸结算【2012】第014号工程款经审核后造价为2729270.61元,供热外网经审核后造价为133014.35元,变更及签证部分增加工程价款2862284.96元,即2009年8月3日双方签订的《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附属及外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结算总工程价款为9977924.96元。 2020年5月20日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友谊县民政局对账单、友谊县民政局经济适用房工程拨款明细载明被告欠原告承建友谊县中心敬老院工程垫付款193700.00元;被告欠原告承建友谊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工程价款5750786.96元,合计5944480.96元未支付。原、被告双方没有在建设合同及对账单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和违约责任。 另查明2009年8月1日被告友谊县民政局为第三人出具证明、付款明细载明,被告在2009年8月1日居家养老适用住房电网工程对外承包时,由双鸭山市友谊县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峰出资垫付资金2862284.96元(贰佰捌拾陆万贰仟贰佰捌拾肆玖角陆分整)负责该项目施工,现已经交付使用。友谊县民政局同意王文峰垫资款按民间抬款利息3分利计算支付。同时,付款明细载明被告共向第三人王文峰出具借据14张(时间为2010年6月13日至2017年1月26日),借据中载明支付外网工程费30950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友谊县民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5750786.96元及垫付款193700.00元,合计5944480.96元; 二、被告友谊县民政局以工程价款5750786.96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原告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42.64元,减半收取40021.32元(原告已预交40021.32元),由原告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616.32元,由被告友谊县民政局负担244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国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涔曦
判决日期
2021-03-0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