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商业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鼎达公寓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1执2460号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淮海商业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鼎达公寓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6)沪0101民初26123号判决书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40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上海淮海商业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鼎达公寓业主委员会按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的地下车库验收图纸及《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恢复车位划线、分割墙体等原状,并负责迁出地下车库2、3、7、16、24、26号车位产权人车辆以外的车辆。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上海淮海商业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鼎达公寓业主委员会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现阶段无确实可行的执行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仲华
审判员沈文轩
审判员李铭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俞佳亮
判决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