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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春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左春
联系方式:18601294213
注册时间:2018-01-10
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重湾社区蓝安路一段29号1号楼7号(自主申报)
简介:
销售:乐器、其它无需审批或备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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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春与郭乾波冉华刚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18执4680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国明、郭乾波、冉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0544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两次网络查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申请执行人左春与郭乾波、唐国明自行协商,自行抵偿了1743286.50元债务后,左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郭乾波、唐国明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冉华刚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借款本金120544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14454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采取上述财产控制、执行措施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现执行不能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渝0118民初8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元烽 审判员旷昌政 审判员晏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厚川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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