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桂0602执保123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3月19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部分保全,剩余标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可供保全。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