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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向红
联系方式:023-62626121
注册时间:2017-03-23
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23号5栋负2层-4层
简介:
从事医疗相关业务(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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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茜与重庆华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8民初10660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茜与被告重庆华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华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贺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8月工资1610.28元,2019年1月、2月、4月每月工资6610.28元,共计21441.12元及被拖欠工资总额50%的经济补偿金10720.56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0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至2019年3月周末加班未支付的超时加班时长共计156天,按双倍工资计算共计728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8月工资1610.28元,2019年1月、2月、4月每月工资6610.28元,共计21441.12元,并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在被告处工作,担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职务,约定月工资为7000元。被告自2020年4月17日支付原告2018年8月部分工资后,截至原告离职至今一直未支付所欠工资,故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华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辩称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入职被告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一职。双方于2017年7月1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原告陈述其月工资为7000元,扣除社保后实际发放6610.28元,次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当月工资,现被告拖欠其2018年8月、2019年1月、2月、4月的工资,其中2018年8月已发放5000元。原告从2019年8月31日之后未在被告处工作。 原告就前述诉讼请求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0年5月19日,该委出具《收件回执》。该委逾期未决定是否受理,故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件回执》、《劳动合同》两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被告重庆华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贺茜2019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2月、2019年4月的工资共计21441.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被告重庆华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员何流 法官助理徐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漆隽宏
判决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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