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勇波、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黔0303执保449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勇波与被告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贾勇波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亚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倩
书记员曾祥福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