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刘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民申2044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涛及辽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0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第三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以涉案房屋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及没有物业公司管理为由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赔偿金额不符合已查明认定的事实。从被申请人刘涛提供的当时掉入窖井划伤的照片来看,当时其脚划伤的部位是脚背,而其治疗的部位却是因为自身身体基础病变,糖尿病引起的脚后跟病变。现请求依法再审本案并改判
判决结果
驳回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姜峰
审判员关鹿凝
审判员王颖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萌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