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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宏
联系方式:0570-3034012
注册时间:2006-10-26
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双港中路18号三楼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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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飞、蒋勇、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802民初4690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雪飞与被告蒋勇、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飞、被告蒋勇、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轶、王泽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雪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承揽工程款9348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支付承揽工程款8848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王雪飞系从事劳务的包工头。2017年5月左右,衢州杭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泰公司)将三和村围栏发包给被告联信公司,被告联信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蒋勇,蒋勇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王雪飞。蒋勇和王雪飞协商所装网片按价格19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2017年8月13日,经杭泰公司确认,王雪飞共安装了围栏9399米网片。2017年9月23日,蒋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王雪飞工程承包款93100元,尚欠款项88481元未支付,其中包括垫付的运输费3000元。原告现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蒋勇答辩称,认可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尚欠款项88481元无异议。 被告联信公司答辩称,联信公司承包围栏工程无异议,但从未直接与王雪飞发生承揽关系,不应当由其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相一致,有原告提交的衢州杭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两份、《柯城项目联信施工围栏工程量确认单》一份、柯城农商银行分户明细对账单一份、证人杨某的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雪飞承揽报酬及垫付款计88481元; 二、驳回原告王雪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被告蒋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长雷震雲 审判员李晓慧 人民陪审员姜风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宗玲 书记员詹洪燕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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